第3章

 


博主連忙點頭,從兜裡面拿出手機將視頻放到我面前。


我開了倍速,仔細地看過去。


 


隻見博主在拍視頻的時候問了這麼一句話:「我在你這裡吃一頓自助餐,那我可以拍一個視頻嗎?」


 


對面的大爺應該是沒有聽清楚:「什麼?」


 


博主便又耐心地重復了一遍:「就是我想拍一個視頻,你看可以嗎?」


 


「那當然可以了,你是顧客,你說了算!」


 


大爺連忙點頭,博主又再次確認:「那你到時候可能也會入鏡,如果我一起發到網上你同意嗎?」


 


大爺依舊點頭,博主這才正式拍起視頻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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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整個視頻看完了以後,我朝博主說道:「你發視頻已經經過大爺同意了,但是他們還是揪著肖像權不放的話,你也可以把完整的視頻發到網上去。」


 


「不然按照現在的輿論走向,你遲早會被淹S在網友的唾沫裡面。」


 


8


 


博主這一次倒是沒有說我鹹吃蘿卜淡操心,而是十分聽話地將完整視頻發到了網上。


 


「在多次確認大爺同意拍視頻的情況下,我才沒有將大爺出鏡的畫面刪掉。但是我不知道這樣還算侵犯大爺的肖像權嗎?」


 


這個帖子一發出去,網友們便在網絡上吵了起來。


 


【不是,這件事情反轉了诶!】


 


【這個博主好心給大爺代言,大爺不感謝也就算了,居然跟女兒反手將博主告上法庭!】


 


【這一家子心眼太壞了!大爺還說自己老了不想出鏡,前不久我還刷到他在直播呢!】


 


【就是,他們就是想借此大撈一筆,不然你說什麼麻辣燙自助餐要三千一次?】


 


【我呸,真不要臉!】


 


【……】


 


一些網友理性吃瓜,幫著博主說話,痛斥黑心的大爺一家。


 


但是也有一些無腦的網友,不知道是不是大爺買的水軍,在評論區裡面留言:【大爺年紀大了,你讓讓他怎麼了?】


 


【當時那麼吵,大爺耳背,聽不清你在說什麼,不也很正常嗎?】


 


【就是,這麼一點小事也要發到網上,真是沒趣。】


 


【如果我是博主,這 100 萬我就給了!】


 


【……】


 


真是一群看戲的不怕事大,100 萬這麼好掙的嗎?你有錢,你就給大爺 100 萬啊!別人又不會攔著你。


 


雖然視頻下面的留言很多,但是我和博主還是一條不落地看完了。


 


這時,帖子下面有一條最新的留言:【博主已經提前詢問了他們是否可以拍攝,是否可以上傳視頻,而且博主還支付了三千塊遠超食品價格的佣金,這部分的溢價可以算作拍攝費用,包括肖像權的代用,最重要的一點,視頻中的大爺清楚地答應並作出了保證……】


 


如此清晰的分析,倒是讓我想明白了。


 


這位博主到底有沒有侵犯肖像權,不是我們一言兩語能說明白的,專業的事情還是得交給專業的人。


 


「這件事情我建議你去咨詢律師,如果對方堅持要告你,你也早做準備!」


 


聽了我的建議,博主也恍然大悟:「好好好,我現在就去咨詢一下律師。」


 


博主走了以後,我看向對面人來人往的小攤,百思不得其解。


 


大爺直播的時候不是沒有吸引到一批客人,隻是回頭客不多,這個時候怎麼這麼多人去吃他的麻辣燙?


 


難道是他改進了湯底,味道變好吃了?


 


對於大爺麻辣燙突然爆火,我實在想不通,於是便和楊興說好,去大爺那裡吃一頓,看看究竟是怎麼回事。


 


9


 


「哎,自己找個位置坐啊!你們……」


 


大爺本來熱情滿滿,但是在看到來的人是我和楊興之後,迅速變了臉:「是你們啊,怎麼?烤肉吃膩了,要來吃吃我這麻辣燙?」


 


「是啊,大老遠都聞到這香味了,我不得來試試?」


 


我如實說著,倒是把大爺說驕傲了,隻見他脖子一揚,拿鼻孔對我出氣:「以前好說歹說請你來吃你不願意,現在店裡生意不ƭů₁好了要來我這裡取經?」


 


「誰要來你這裡取經了?我們隻不過是想來試一下,有必要這麼夾槍帶棒的嗎?」


 


對於大爺的陰陽怪氣,楊興非常生氣,誰知大爺還繼續在一旁說道:「ŧų⁴告訴你們,這裡面我加了獨門秘方,你們是怎麼也學不會的!」


 


「跟你說了,我們隻是來吃一頓飯,不是來學你的!」


 


楊興拳頭捏得嘎吱作響,我拍拍他的肩膀,示意他沉住氣:「不說那麼多了,也沒有菜單?」


 


「菜單有,不過你們要單獨算賬,素菜一律五元一串,葷的二十元起!」


 


「這麼黑心,你坐地起價啊!」


 


楊興上前一步要向大爺理論,我則拉住他:「想吃什麼就點,我請客。」


 


看見我一臉平靜,沒有什麼要說的,楊興就算再生氣也沒有再說什麼。


 


哪怕打包袋子緊緊地將麻辣燙給系住,那香味還是很刺鼻。


 


一開始我以為是香精加多了,可是吃到嘴裡的時候發現並不是這麼一回事,因為一串下肚以後,還想吃第二串、第三串,跟上癮了一樣。


 


我在碗裡不停地扒拉,突然發現一個硬硬的東西。


 


「別吃了!」我制止楊興夫妻,將這塊硬硬的東西夾起來,「這個東西是增香的佐料嗎?」


 


楊興仔細地看著,說:「這有點不像啊,我在餐飲這方面也做了十幾年了,沒見到過用這種東西調味的。」


 


楊興的妻子也湊過來看了一下,看完之後非常驚訝地說:「這、這個不是罂粟殼嗎!」


 


此話一出,我們都嚇了一跳,楊興的妻子有些不好意思地說道ṱű̂⁼:「這種東西是禁止放到餐飲裡面的,應該是我記錯了。」


 


「那應該是你記錯了,這東西對身體傷害很大,誰會昧著良心把這種東西放進吃的裡面?」


 


楊興在一旁說著,我沒搭話,而是拿出手機上網搜了一下:罂粟殼長什麼樣?


 


我搜了好多,發現這東西跟圖片上的罂粟殼長得一模一樣。


 


難道大爺為了留住客人,真的昧著良心在湯裡面加了這個東西?


 


我一向是一個行動派,為了弄清楚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,當機立斷去了食品監測中心。


 


在等待結果的過程中,上次那個博主又聯系上了我:「我咨詢的律師說我這種行為並沒有侵犯到大爺的肖像權,還說我打官司隻會贏不會輸。」


 


「那這是好事啊!」


 


我由衷地說著,誰知道博主有些吞吞吐吐:「大爺的女兒聯系我了,說要將這件事情私了。」


 


「那你同意了?他們這一頓操作明顯就是想要訛你一把,知道你不是一個好惹的主之後才想到找你私了,你現在還拎不清嗎?」


 


10


 


博主堅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,想要將事情私了。


 


而我則勸他不要私下和解,不然這段時間的努力不都白費了嗎?


 


博主聽了我說的,還有一些猶豫,我繼續說:「就算他們要撤訴,你也要將他們告上法庭!畢竟他們這次還侵犯了你的食品安全權利。」


 


「食品安全?」


 


博主對我說的話有些奇怪,我則繼續解釋:「待會兒我會給你送一份文件,到時候你就會知道了。還有, 你記住,有些事情不能他們說怎樣就怎樣, 你要有自己的主見、立場!」


 


「好, 我知道了!」


 


博主看完了我發的文件之後, 堅決不私了。


 


但是對方故意拖著,不上訴,博主最後請律師將他們告上了法庭。


 


在法庭上,大爺和他女兒就SS咬住博主侵犯了他的肖像權不放。


 


但是博主請的律師直接將完整視頻發了出來,說:「我方在拍視頻的時候已經多次徵得被告人的同意,不存在被告耳背沒聽清楚的情況。根據我國法律,這並不構成侵犯被告的肖像權。」


 


「而被告多次在網上發帖, 煽動網民對我的委託人進行語言暴力,實實在在地侵犯了他的權利, 我方委託人決定向被告索要賠償!」


 


「賠什麼賠?本來就是他們沒有道理在前, 我女兒為了維護我才在網上發帖的, 至於其他人, 跟我們有個雞毛關系?」


 


一聽到要賠償, 大爺馬上坐不住了, 怒氣衝衝地向法官喊話。


 


「安靜!」


 


法官嚴肅地說著, 接著宣布博主沒有侵權, 讓大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。


 


「我方還要對被告進行上訴, 他們在食品裡面加入了違法的罂粟殼, 嚴重侵害了我委託人的生命健康權!」


 


大爺和他女兒大驚失色,在法庭上坐立難安。


 


法官接過律師呈上來的證據,上面白紙黑字寫著大爺在湯底裡面加的就是罂粟殼,旁邊還有食品監管部門蓋章的痕跡。


 


「原告所說均屬實, 現在對被告處以以下判決……」


 


法官嚴肅地落槌, 宣告此案的結果。


 


大爺和他女兒侵犯了博主的名譽權和生命健康權, 應該在一個月內賠償博主五十萬元。


 


而大爺在湯裡面放大量罂粟殼的事情轉交給食品監管部門, 在食品監管部門再次確認後,決定撤銷大爺的營業執照, 並罰款一百萬元。


 


知道這個結果以後, 大爺的屋子裡總會傳來打罵的聲音:「都怪你這個臭丫頭, 非要嚇唬別人, 現在好了吧?我要賠別人 150 萬啊!我從哪裡去找?都怪你……」


 


大爺他女兒也知道自己害了這一家,什麼話都不敢說,任由大爺打罵。


 


「孟棠,真是謝謝你了。如果沒有你,我還不知道怎麼辦才好。」


 


打贏了官司的博主特意向我表達Ṱųₓ謝意。


 


「舉手之勞的事情, 也沒什麼。」


 


我實話實說, 但是博主非要感謝我, 說要把賠償金分我一半,但是我覺得太多,便提出讓他把這些錢當作投資進來的, 年底給他分紅。


 


博主看我實在不肯收下這錢,便也答應了我的提議。


 


後來,我和楊興他們不斷地研究新花樣、新菜品,生意倒是慢慢做大了起來, 並且還在全國開了連鎖店。


 


我看著旗下的門店,由衷地笑了——


 


這一世換來這麼一個結局,也是十分圓滿了!


 


(全文完)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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